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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简介

 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成立于1992,它的前身是上海市职工救急济难基金会和社会帮困基金会。它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接受双重管理的慈善组织,经上海市民政局登记核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总工会,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的宗旨是依靠各级工会以及社会力量,为各类弱势和遇到困难的职工群体提供帮助,形成常态化的帮扶和送温暖机制,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发展。基金会注册资金为伍仟万元,来源于市总工会出资部分和本市社会各界捐赠。

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的性质是公募基金,具有公开慈善募捐资格,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具有免税资格,基金会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者将其所得进行公益性捐赠,可享受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本届理事会由1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每届任期5年,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

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章程

(2019年12月24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主要活动范围在上海市。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依靠各级工会以及社会力量,为各类弱势和遇到困难的职工群体提供帮助,形成常态化的帮扶和送温暖机制,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来源于本市社会各界捐赠,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总工会。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为各类弱势和遇到困难的职工群体提供常态化困难帮扶和送温暖。具体为:(一)募集帮困资金;(二)管理发放帮困金;(三)为本市困难职工及其他特困人员提供帮困; (四)为下列六大类对象送温暖 1、因非个人意愿下岗失业、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2、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3、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  4、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 5、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 6、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春节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 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五)为各类弱势和遇到困难的职工群体提供帮助。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慈善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一)扶贫、济困;(二)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三)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为各类弱势和遇到困难的职工群体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遵守《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由9-23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热心帮困送温暖的社会各界人士; (四)具有较强的基金会业务管理能力的人士;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周岁。

第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会成员中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 (五)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 (六)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七)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六)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 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 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 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 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 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 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慈善财产来源于:(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 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 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 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 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 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采取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本市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本市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本基金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业务主管 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本基金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 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本基金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 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入应当纳入本基金会的帐户,由本基金会统 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会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捐赠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会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合理的支 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 (三)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 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 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 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本基金会应当加强对募捐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为各类弱势和遇到困难的职工群体提供常态化困难帮扶和送温暖; (二)基金会帮困业务管理费用; (三)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本基金会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一次性捐赠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募捐活动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募捐活动; (二)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次性使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 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 70%;年 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 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上述标准。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 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 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 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帮扶项目计划; (二)深度困难职工定向帮扶项目; (三)超过 50 万元的困难职工帮扶项目; (四)其他具有基金会品牌影响力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基金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 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与本基金会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 工作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 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 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30 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12 月 24 日第六届第四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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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第七届理事会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单

       (按姓氏笔画为序)

名誉理事长

何惠娟   上海市总工会原巡视员(已退休)

 

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杨  敏   上海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党总支书记

 

副理事长

李海峰   上海复兴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高级副总裁、复兴基金会理事长

张金全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袁  骏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已退休) 

郭康玺   沪港国际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潘建军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秘书长

王  勤   上海市运输工会副主席(已退休)

          

 

    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第七届理事会

        理事名单

            (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明洪   上海机场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上海市运输工会副主席(退休)  

         卢  羿     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主席

         李       上海农商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零售金融部总经理

         李海峰   上海复兴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高级副总裁、复兴基金会理事长

         邵玉虎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

         吴尔愉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特聘服务专家(退休)

         杨       上海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党总支书记

         张金全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金小铭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会副主席

         施       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融媒体  中心主持人                   

         郭康玺    沪港国际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徐       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工会主席

         徐旭峰   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工会常务副主席、 工会联合会常务副主席

         袁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原主席(退休)

         廉永梅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

         潘建军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第七届监事会

监事长名单

   

张居正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院办、市总工会经审常务委员、市医务工会经审主任

 

 

 

   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第七届监事会

  监事名单

    (按姓氏笔画为序)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经审会主任、市总经审委员

       上海市东湖(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经理、市总经审委员

张居正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纪委委员、市总经审常务委员、市医务工会经审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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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大事记

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的前身为上海市职工救急济难基金会和社会帮困基金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开慈善募捐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主要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接受上海市总工会和上海市民政局双重管理的慈善组织

  旨:依靠各级工会以及社会力量,为各类弱势和遇到困难的职工群体提供帮助,形成常态化的帮扶和送温暖机制,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发展。

  标:做实  做优  做强

  位:公益慈善  拾遗补缺  救急济难  竭诚服务

 

大事记

1、20世纪90年代初期,上海工会广泛开展以元旦春节走访慰问为主体的送温暖系列工程。

2、1994年4月,市总工会建立了上海市待业职工救急济难基金会物资互助中心,向社会募集生活用品,发给困难职工,探索实物帮扶模式,当年共募集40余万元的生活物资。

3、1995年起,市总工会依托市社会帮困基金会每年对困难职工实施重大节日救助、一次性教助、临时性救助,定向帮困,助学帮困、实物救助、特例救助等措施。

4、1996年12,上海市总工会决定从1997年起把每年的1月份定为“爱心月”,并将广泛发动职工开展“人人奉献爱心,共创美好生活”的“一日捐”作为“爱心月”的主要活动,建立和壮大各级工会的帮困救济基金。

5、1996年,市社会帮困基金会积极探索社会帮困工作新思路、新模式,逐步实现春秋两季为特困职工子女提供助学帮困。

6、1996年,社会帮困基金会推出重大灾难一次性救助措施,对因家庭遭遇突发性灾难,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职工开展帮扶工作。

7、1997年元旦春节起,华山医院等15家上海市级医院连续五年资助市总工会开展医疗帮困工作,共捐助价值400余万元医疗帮困卡。

8、2000年,市社会帮困基金会在实施重大疾病定向、定额帮困的同时,对困难企业中因患重病急需住院手术等治疗,支付医疗费发生严重困难的对象,给予一次性救助。

9、2008年,上海市总工会进一步明确五类群体为定向帮困对象,建立了“三定三助”(定人、定额、定期,助学、助医、助困)帮扶机制。

10、2014年,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联合市级机关连续十年开展“千牵助学”活动。

11、2017年,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承接市总农民工系列关爱行动。

12、2020年,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承接市总,启动开展“‘申情’送温暖 ‘娘家’来帮忙”为主题的助力困难职工实现“微心愿”项目。

13、2021年,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联合上海市职工互助保障中心开展组织灵活就业从业人员参加会员专享互助保障。

14、2021年5月,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首次申请认领2021年度上海对口支援青海果洛州2个医疗帮扶和就业培训帮扶公益项目。

15、2022年3月,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开展“同心抗疫,用爱守‘沪’”抗疫专项行动,筹集和落实捐物、捐资等各项工作。

16、2023年,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联合上海市职工服务中心开展“助力困难职工家庭‘菜篮子’”行动项目。